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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2019年(含)以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于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工作办公室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者,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21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年8月31日),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有一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机会,期限为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入学或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信息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及时提供给教务处备案,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含录取后新患疾病)的学生,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1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予以暂缓注册。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间内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按期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2周(含)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一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至29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凡抽查考勤的课程,3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办法之原则、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具体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自取得学籍计起,学生在校修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且在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前,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超过8周者;

(二)一学期病、事假累计缺课累计超过8周者;

(三)因个人原因需离校学习或创业累计超过8周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学和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伤、病情况变化,于规定休学期满仍无法复学者,学生须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延长休学期限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四)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通报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处室。

(五)休学学生须于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通报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处室。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仍未申请复学,或者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方向)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时原专业(方向)下一年级未招生,应当转入相近专业(方向)学习。复学学生的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私自返校参加课程学习和各种考核。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公安专业依照定向原则编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专业。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学生兴趣爱好,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允许在校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 非公安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前学期仍须参加原专业课程学习及考核,如成绩不及格仍需参加补考或者重修,于次学期初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退役或者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应当做退学处理的;

(四)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申请由非公安类专业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六)在校期间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校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同一专业(方向)内转入不同专业(方向)的,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外校学生转入。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达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选修课、实践技能选修科目考核方式为考查,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办法,由学院和任课教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

含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后,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缺课学时数达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和实训科目,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核前向学生所在学院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递交开课学院综合办公室。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缓考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补缓考,缓考学生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并参加重考。经补考成绩在及格以上的,按60分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应当申请重修,并参加重考。

第三十五条 必修课程补缓考不及格应当于每学期第1教学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程安排实际情况提交重修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准予重修;重修学生应当跟班参加课程教学并参加重考,参加跟班听课与当前学期开课程时间冲突的,经批准可以通过教学管理指挥系统课程资源重修,重考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成绩单须注明“重修”字样;重考不及格的可以申请多次重修。

第三十六条 选修课、实践技能选修科目成绩不合格,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重修或者改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成绩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不予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休学、留级、转专业的学生,同一门课程已修完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由本人填写书面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考核规定。学生参加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记,不予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并按照《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处理。相应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申请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或者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的;

(二)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6学分的;

(三)经补考,历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的。

“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由教务处印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留级:

(一)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3学分的;

(二)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学分的;

(三)经补考,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3学分的;

(四)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参加考核的。

第四十五条 留级每学年办理一次,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某学年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时,应当跟班学习,学年结束后再行留级,由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通报人事处、学生管理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处室。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级前已参加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留级后该课程允许免考,原考核成绩仍然有效,但应当跟班听课。如果再次参加考核,可以按最高成绩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予留级。留级学生1年内不享受任何奖励,并由本人按学校规定的专业收费标准缴纳1年学费。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的;

(二)经补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3学分的;

(三)经补考,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条件的;

(五)达到留级条件,但由于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又不宜调整专业的;

(六)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七)考试作弊达两次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的;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疾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者痊愈后不能坚持正常训练和学习的;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的;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

(十)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以上的;

(十一)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注册的;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三)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当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校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之内视为送达。批准退学的学生由人事处办理退学手续,教务处注销学籍,通报学生管理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处室,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者,应当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者公告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四)学校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二条 退学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做出全面鉴定,并填写相关学籍档案材料,与成绩单一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之日起6年内,可以于相应课程开课学期第1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重修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参加该课程重修、重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重考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必要时由招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学籍学历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明)、学位证书(明),对已发的学历证书(明)、学位证书(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明)、学位证书(明)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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